新南山·新生活·新便民
为确保全市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
今年夏季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已营业单位水质分批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7月27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年第一批游泳场所水质抽检结果。第一批共抽检游泳场所家,检测指标为游离性余氯、浑浊度、尿素、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六项。抽检的家游泳场所中,合格家,不合格26家,不合格率为5.56%。
据介绍,本次抽检不合格的26家游泳场所中,按地理分布,罗湖区2家,南山区10家,宝安区6家,龙岗区3家,光明区4家,大鹏新区1家。卫生监督部门已责令抽检结果不合格单位立即整改。接下来还将继续开展第二批次的游泳场所水质抽检工作,并会对水质抽检不合格单位开展追踪整改监督检查。
截至6月底,根据卫生监督部门摸底排查情况,全市有85家持证人工游泳场所,因疫情等原因未对外营业。卫生监督部门将持续排查,对前期排查时停业,后期重新对外营业的单位及时开展监督抽检,确保全市泳池水质抽检工作覆盖率达到%。
本次抽检被通报水质不合格游泳场所的不合格指标主要为尿素、游离性余氯、菌落总数和pH值。这些水质抽检的检测指标都在不同方面反映了泳池的水质情况。例如,泳池水中的尿素,主要来自人体的汗液、分泌物和排泄物,是反映游泳池水新鲜程度的一项指标,可以通过每天添加新水稀释来控制。游离性余氯,主要反映消毒活性物质对泳池水的持续消毒能力。菌落总数指标,反映了泳池水的消毒是否彻底,人工游泳池水质菌落总数指标的卫生要求是≤CFU/mL。pH值指标的卫生要求是7.0~7.8,在此范围内能保证泳池水中消毒剂的活性,使含氯消毒剂消毒效率最高。
卫生监督部门提醒,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市民在进入游泳场所时要配合泳池经营方的管理,主动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泳客进入泳池前必须通过泳池设置的强制淋浴和浸脚池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性病等疾病的患者和酗酒者,严禁进入游泳池游泳。
市民在游泳前要留意泳池是否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水质检测报告,并可通过查看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级别、场所公示的每日水质自测数值,以及肉眼观察池水清澈度等方式,对游泳场所进行综合判断和选择。
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该局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公共住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于7月23日印发,并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标准》突出“以人为本、住有宜居”的理念,结合深圳市经济、气候、人文特征,对建造技术、居住环境、套型空间、公共配套等方面作出了高品质要求。
应用装配式建造及BIM技术。公共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在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推进装配式技术应用,探索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同时,在公共住房建设中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有利于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同与成果集成,提升公共住房建设品质,强化建设与运维的衔接,推动公共住房高质量、高标准发展。
用好公共空间,提升住区品质。借鉴香港、新加坡的先进做法,增加立体开发、全天候通道等内容。通过利用建筑首层、塔楼底层、裙房屋面、避难层、塔楼屋面等区域设置公共绿化及公共休闲活动场地,有效增加公共空间面积,提升居住品质;通过相邻用地之间设置公共连廊,有效拓展居民的活动空间,促进住区之间共享公共配套设施。
细化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和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标准》针对各类公共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细化了不同面积区间段的套型面积指标,满足了不同居住人群差异化的需求。同时还规定了各类公共住房不同套型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以保障住户空间使用的合理性及舒适性。
其中,人才住房分为5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35-40、65-70、85-90、-、-;
安居型商品房分为2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65-70、85-90;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4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35-40、50-55、60-65、80-85。
丰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住区功能体系。公共住房所面对的住户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居住需求表现出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因此,《标准》考虑了不同地段、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住户的需求,规定可以结合所在区域配套设施情况,增设公共会客厅、公共书吧、公共健身房、公共厨房、公共食堂、公共洗衣房等公共设施,以有效完善住区配套,提升整体居住品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市公共住房建设的重要技术指导文件,《标准》既遵守了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相关规范、规定,又考虑了当前深圳人口、土地、气候和经济特点,未来城市定位、发展方向以及目标人群的居住需求。《标准》的出台有助于促进我市公共住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趋完善,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迈向住有宜居提供有力保障。
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采集人脸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物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了新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8日公布,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来源
蛇口消息报、深圳商报
编辑
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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