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为了经营电子商务,于年6月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为了让公司的名称有社会影响力,蓝某特意在公司名称中包含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的“华南城”三个字。结果蓝某的公司被“华南城”商标的注册人华南国际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蓝某的公司所用企业名称已经侵害了其对“华南城”系列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要求蓝某的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现名称,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媒体上连续登报一周致歉。经过法庭的调解,蓝某的公司同意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并保证变更后的企业名称里不再出现“华南城”字样且不使用“华南城”商标。
高知名度
华南国际某公司诉称,该公司于年12月在深圳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立和经营华南国际工业原料城内的电子商务系统。早在年,该公司就已经在第1至45类商品或服务上均注册了“华南城”文字商标,有效期均为10年。其中第35类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了广告传播、广告设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公司在货物贮存、汽车运输服务上使用的“华南城”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华南国际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每年都会花费巨额的费用通过电视、户外传媒、报纸、路标等各种媒体方式进行推广,在广东省及深圳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中年的推广费用已经达到2.3亿元,年品牌推广预算费用更是达到了3.4亿元。
注册在先
华南国际某公司进一步指控称,被告蓝某的公司,成立时间为年6月1日,晚于华南国际某公司商标注册,而被告的主营业务已经包括在该公司商标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内,且“华南城”商标在该公司的多年苦心经营之下,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蓝某应该知道“华南城”商标。但是,蓝某却把“华南城”三个字用于公司的企业名称之中,这种做法容易误导公众,造成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享有知名度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无疑给华南国际某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蓝某的公司立即停止对该公司“华南城”商标的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现用公司名称;赔偿该公司因“华南城”商标侵权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在媒体上连续登报一周致歉,以消除被告侵权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应受保护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华南国际某公司享有的“华南城”商标注册在先,而蓝某的公司成立在后,因此,华南国际某公司对注册商标“华南城”享有的商标权是在先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在本案中,被告企业名称是否侵害在先权利,需要判断蓝某是否存在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
根据华南国际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对“华南城”商标进行了大力推广。因此,在年蓝某成立公司之前,“华南城”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蓝某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华南国际某公司的业务有部分相同,两者存在同行业竞争的关系,但蓝某的公司却将“华南城”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必然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让其服务消费者误认为蓝某的公司与华南国际某公司之间存在联营、赞助、许可等关联关系,损害了华南国际某公司的在先权利。经过法庭的多次释法和调解,蓝某的公司与华南国际某公司达成调解,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再侵害其商标权。
罗湖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黄天姣法官认为,企业名称侵害在先商标专用权共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便具有不正当性,如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字号仍然会产生市场混淆,这种情形属于不正当竞争,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即是违法,法院可以根据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另一种情形为企业名称的注册本身具有正当性,但在公司运营中存在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状况,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致使相关公众误认字号本身就是商标,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这种情形属于商标侵权,企业名称的注册使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号而侵权,法院可以根据商标权利人的请求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而勿需直接要求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本案中,华南国际某公司诉请要求蓝某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用企业名称,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不正当竞争纠纷。
而判断本案中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标准有两点:第一,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可以推定公司设立人已知或应知注册商标,却依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第二,企业名称的注册足以产生市场混淆,据此可以断定企业名称的使用已经导致在先商标专用权受损。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两个标准均已达到,因此,蓝某的公司注册使用现有企业名称具有不正当性,应当停止使用或变更企业名称。(来源:年7月3日《深圳商报》保护知识产权深圳法院在行动专栏深圳商报记者包力通讯员黄天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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