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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房屋租赁专章深圳发布房地产市场

发布时间:2023-4-6 15:42:22   点击数:

年09月17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在房屋租赁方面要求加强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实名租赁、建立租赁租金监管制度等。

增设“房屋租赁”专章,按照国家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基本精神,结合建设部《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及我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增加第四章“房屋租赁”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租赁房屋管理

一是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符合国家住房建设部门有关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控制标准;

二是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二、实行实名租赁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房屋来源的材料。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三、实行租赁合同备案和租赁信息申报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建筑面临无法登记备案问题。为此,《办法》建立租赁合同备案和房屋租赁信息申报并行制度。属于合法产权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无法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实行租赁信息申报制度,解决历史违建等房屋租赁的备案管理问题。

四、建立房屋租赁行业监管制度

一是在本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租赁业务,并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企业备案。自然人转租房屋间数达到10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建立房屋租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实施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金融性行为。

五、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辖区内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开展住房出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设立与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应当明确资金用途、提取方式、提取额度、留存比例等内容。商业银行不按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拨付资金的,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银行监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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