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周岳良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深人社(市)监罚决[]A号
违法依据
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违法事实
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27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九条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深圳市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27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元
处罚决定日期
年10月11日
处罚有效期
年10月11日
公示截止期
年10月11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95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10月15日
关于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日期:-10-:52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H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爱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深人社(市)监罚决[]A号
违法依据
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违法事实
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16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九条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16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元
处罚决定日期
年10月11日
处罚有效期
年10月11日
公示截止期
年10月11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95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10月15日
关于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日期:-10-:53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丽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案件
决定书(通知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深人社(市)监罚决[]A号
违法依据
违反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处罚
违法事实
用人单位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涉及人数人,过程中存在过错(经责令,现已停止该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八、九条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名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行为,处以人民币玖拾壹万贰仟圆整(¥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
元
处罚决定日期
年10月8日
处罚有效期
年10月8日
公示截止期
年10月8日
处罚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955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10月15日
本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深圳市社会保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按照违规参保人数每人五千元的标准分别处以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分别处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罚款。
裁量标准:无
九、违法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
处罚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按照原缴费渠道予以退还。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违规人数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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