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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6-22 21:14:32   点击数:

南昌市委办公厅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市档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促进南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传承和延续人类优秀文化,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档案工作涉及的领域更加广阔、内容更加丰富、需求更加多样,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市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县区和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档案馆基础建设滞后,档案信息化程度偏低,档案资源结构不合理,档案收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机制尚不完善,档案工作投入保障不足,人才队伍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

  (二)新形势下全市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以档案法治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主抓手,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档案事业体系,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二、健全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同级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主管,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家庭或个人的档案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依法集中接收保管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各类档案及政府公开信息。科学规划并严格审批设立同级专业档案馆,县(区)不设部门或专业档案馆,市设置部门或专业档案馆必须符合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防止重复建设和档案资源分散。城市建设档案馆等地方专业档案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档案事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修)订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工作规范和标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和档案法制学习宣传,定期开展档案执法监督和安全保密检查,全面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严肃查处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伪造涂改档案、损毁丢失档案、泄露国家机密和非法买卖档案等各类档案违法违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抓紧制定《南昌市档案条例》,持续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与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部门联合、专项跟进、社会参与、反应迅速、查办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

  (五)切实加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承担起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主体职责,要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把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档案备份中心。加快实施市档案馆和部分县区档案馆建设,确保到年底,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建成面积达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节能环保,具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新型公共档案馆,彻底消除“危房馆”“不达标馆”现象。馆舍面积不达标、服务功能不齐全的档案馆,要制定新建或改、扩建规划,纳入国家《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获得“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县(区)要严格实施国家规划、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县区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推进全市国家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

  (六)创建档案室工作新格局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派出机构)、社会组织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档案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收集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并提供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督促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综合档案室,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单位档案工作。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支持档案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认真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村、社区及其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要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确保建档无盲区、存档有场所、管档有专人。

  

(七)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机制

  各级档案部门要把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作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专业机构参与档案事务。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引导开展家庭建档工作。支持个人保管、展示其收藏的档案,鼓励其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或寄存档案,对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三、全面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八)加强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进一步强化档案资源建设前端控制,从源头上确保凡是对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有用的档案应归尽归、应收尽收。及时管控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司法改革、企业改制及资产处置等过程中的档案流向,严防档案流失。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依法接收并集中保管本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各类档案,按照10年馆藏翻番目标,依法接收本级各单位所属机构的各种门类与载体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各单位要按照纸质和电子双套制管理要求,依法按时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级党政机关形成的电子档案,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政府各部门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及时报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九)全面推进民生档案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和管理办法,把民生档案纳入国家档案资源体系。要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社保、婚姻、教育、医疗、就业、产权登记以及人口普查、农村土地确权、林权改革等档案工作,实现档案资源体系对民生、对社会的“全覆盖”。形成民生档案的单位要规范民生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民生档案。

  (十)强化经济领域档案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与经济工作同步发展的要求,支持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国有资产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支柱产业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管理等经济建设内容,开展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以及新领域、新专业、新机构、新社会组织等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其及时建立和规范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十一)促进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档案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科学整合同一单位内不同部门、同一地区各档案馆(室)以及不同地区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源,推动档案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

  (十二)创新档案利用服务方式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档案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统筹安排,逐步建立档案信息远程利用服务网络,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各档案馆(室)要改进查档方式,简化利用手续,落实国家取消档案利用收费政策,优化利用环境,认真做好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工作。要主动开发档案资源,深化与大众媒体合作,利用编研、展览、电视、网络、政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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