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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quot广告语案qu

发布时间:2017-2-5 16:00:48   点击数:

来源:北京高院、中国商标交易网

编辑:方明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高民(知)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93号室。

法定代表人陈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波,男,回族,年12月16日出生,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号。

上诉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扬,上诉人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王瑞玲,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矫鸿彬,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赵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一、各方当事人生产经营“王老吉”和“加多宝”凉茶方面的情况

(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产经营“王老吉”凉茶的情况

年1月20日,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经核准注册了第号“王老吉”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年9月1日,该商标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年,该商标又转让给广药集团。广药集团是第号、号、号、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等商品。年至年,广药集团仅生产和销售除红色纸包装外的其他颜色纸包装的王老吉凉茶。

年2月28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成立。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只限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生产和销售的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凉茶植物饮料上使用上述“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年5月25日起至年5月24日止。年6月3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新装上市庆典。《法制晚报》、《第一财经日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新快报》、《深圳商报》、《羊城晚报》、《信息时报》、《北京晨报》、《广州日报》分别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推出红罐王老吉进行了报道。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京长安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记载,年8月31日公证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公室,利用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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