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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网站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3-15 13:44:42   点击数:
上述两文完成于余某、车某任职于北京甲报社期间,根据上述文章的内容以及文章发表时余某、车某系以记者身份署名的事实,两文应属于余某、车某在职期间为完成北京甲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余某、车某与北京甲报社已明确约定除署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益由北京甲报社享有,因此,北京甲报社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判决:丙网站赔偿乙网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某丙网站未经授权许可,于2009年11月亦在其网站转载了上述两文在转载时,丙网站注明了两文作者姓名以及文章来源,但将《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的标题修改为《一线城市豪宅深圳商报报热卖助推房价走高 谁在买单?》

某丙网站未经授权许可,将北京甲报社的两篇文章在其网站转载,结果被北京甲报社授权的乙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6000元,并承担乙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计11110元法院判决:丙网站赔偿乙网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陈文全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丙网站使用涉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判赔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判赔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深圳商报路营业部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乙网站向法院提交了公证费1000元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3000元发票、复印费192元发票、差旅费7835元发票,以证明其为起诉丙支出的合理开支法院在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乙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丙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侵权情节以及乙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丙向乙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显然不属于判赔过高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陈文全

余某、车某均系北京甲报社财经版记者,二人与报社约定,在报社工作期间深圳商报分类广告,为完成报社工作任务,或者利用报社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报社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二人享有其创作作品的署名权2009年10月、11月,余某、车某分别创作完成了《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全文共计2056字)、《上市房企囤地造首富》(全文共计1644字),两文刊载于甲报社报刊,并于同日为甲报社下属乙网站转载

2011年11月,北京甲报社出具《授权书》,明确将北京甲报社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乙网站行使,并明确乙网站有权以自己名义依法维护其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等

乙网站将丙网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网站停止侵权,赔偿其6000元,并承担乙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深圳商报电话等计11110元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引用

擅转文章

【法官点评】

本案中,《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上市房企囤地造首富》两作品并非记者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报道,《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一文有作者对豪宅现象的观察、豪宅原因的分析、豪宅影响的研判,作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上市房企囤地造首富》一文中,作者对地产富豪扎堆富豪榜、内地深圳商报广告房企靠“囤地”融资、“囤地”融资助长楼市泡沫现象进行了研究分析两作品均系对数据分析、比较,综合各方观点,融合作者思考而形成,均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丙网站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丙网站将上述两作品几乎全文上传,其并非为了报道时事新闻,更非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丙网站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丙网站将《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一文标题更改为《一线城市豪宅热卖助推房价走高 谁在买单?》,还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丙网站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

侵权成立

丙网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合理深圳商报官网使用’”的辩解法官认为,所谓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乙网站经北京甲报社授权,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深圳商报官网义起诉丙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了涉案文字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乙网站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上市房企囤地造首富》文刊载于甲报社报刊时分别署名为“文/本报记者余某 车某”和“文/本报记者余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余某、车某系文字作品《豪宅为何成房价带头大哥?》、余某系文字作品《上市房企囤地造首富》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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