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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自年6月25日起试行,
有效期3年。
根据新规,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
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者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竞赛性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公益、自愿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四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第五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
●第六条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