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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又一个全国首次有了它,再也不用为

发布时间:2017-3-27 20:08:03   点击数:

亲爱的小伙伴们,

周一好啊~

那些年,因为各种证明

我们常常“操碎了心”...

还要面对奇葩证明题

比如“证明你妈是你妈”

再比如“证明你自己是女的”

......

如何让这样的事少发生或者不发生?

咱们大罗湖又一次开全国先河,

出台了《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

让老百姓“办证”不再难!

日前,罗湖区区长聂新平主持召开区政府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区法制办拟制的《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年1月1日实施。这是罗湖区创新思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辖区企业、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推行的一项利民举措。区委区政府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强化责任意识,对群众提出的证明需求,确属职责范围内可以证明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协同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尽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区级政府就“证明”出台统一规范,

这在全国属于首次!

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据此,罗湖认真做好“证明加减法”,积极探索服务型行政,经充分酝酿出台了《证明管理办法》。

罗湖区法制办主任谌小林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明?

开具证明有什么管理方法?

使用证明又有什么限制?

《办法》里的每字每句可都是通过

多个单位多次听证会“提炼”出来的哦~

《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二条,涉及罗湖区所有38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并收取书面回复,还专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居民群众及社会各方意见,内容较为成熟,适合罗湖区实际。

曾经因为证明而“累觉不爱”的你们,

以后再也不用跑那么多腿啦~

咱罗湖针对“证明”实施的《办法》

实在的地方在于:

1

大力减少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的流程;

2

要求区属单位在办理行政和公共管理事务过程中,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

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供“证明”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基于合理事由要求开具证明的,只要请求事项属于区属单位法定职权范围且属该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或实际知悉该事项,该区属单位即应提供,不得以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为由拒绝提供;

4

要求区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妨碍、排斥当事人申请证明。

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想告诉大伙儿,

在罗湖,证明管理有办法!

那么,什么样的证明该去哪儿开呢?

接下来的内容可是“收藏级别”的哟~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手于九月份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年9月1日起实施。

《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上有的,

不用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

派出所不再开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但是

大家还是要注意

以下这9种证明

还是需要去派出所开哟~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不得不说

生活真是越来越便利了!

信息来源:深圳商报、新华网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编辑整理:时尚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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