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再次提高!
5月13日,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从年1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5月12日,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我市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其中,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根据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元。
此次提高标准,综合考虑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自年1月起执行。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自年5月份起执行。
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6月30日前发补发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通知强调,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使我市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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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吴怡漪责编吴怡漪肖晗
校审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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