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商报_商报特点 > 商报广告 > 扬中佰事通

扬中佰事通

发布时间:2018-5-12 10:32:36   点击数:

  深圳商报记者郑健阳“收到   近日,记者频频接到因在朋友圈发广告而引发的纠纷投诉。昨日,有法律界人士提醒,9月1日起,新《广告法》中将明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

  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   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三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

  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   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   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

  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

  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

诚聘

扬中百事通







































治白癜风那家医院最好
北京最好白癜风专科


转载请注明:http://www.allahglory.com/sbgg/8352.html

网站简介 | 发布优势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广告合作 | 合作伙伴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当前时间: